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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最近,网络上都在流传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这个消息,新规下在征地补偿上出现哪些变动呢?对于被征地一方,出现什么利好的消息呢?今天,走访相关学者,探析下它有哪些实际意义?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先征地但未同时对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第2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条例对于被征收的农民的实际意义是:补偿分为土地补偿和附着物补偿,被征收农民享有土地上附着物的经济利益。附着物的价值主要是房屋,因为房屋是农民自建,所以这部分补偿可直接给农民。但这部分补偿价格不高,基本上都是成本价。而最重比例的补偿价格在土地上,但因为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在补偿的时候,土地补偿款首先得支付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分配到农民个人。从而使村集体与农民之间形成了一种代收与被代收的关系。即村集体先替农民把土地的补偿款收了,再把代收的钱分配给农民个人。也正因为有了这样一层关系,引发了很多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争钱争利纠纷。

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1、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2、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3、陕西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4、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可见,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时是否增加补偿费是由各地自己制定的。因此,具体到每个省,需要看该省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去网上搜索该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